裁决指用户希望取得 Google 内的个人资料时,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步骤才能取得,再加上涉及服务众多,令资料欠缺透明度及完整性。

另外,虽然 Google 在取得个人资料前会先取得用户同意,但当中出现了两个严重问题。第一是”个人化广告”功能在预设设定内是有效的,而 GDPR 列名,涉及个人资料的功能必须在用户清楚了解后,并用户亲自开启才能使用 。而第二点就是 Google 在取得同意时的内容过于空泛, 欠缺 GDPR 所要求的”特定性”。

这是第一宗对美国大型企业作出的判决,会为其他企业带来多大影响仍然属于未知数。

标签:

分享这篇文章